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合法吗《新闻》
□ 古孟冬 2017年11月4日,安先生与王女士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王女士向安先生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7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月利息一分。当天,安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女士支付了27万元,王女士向安先生出具了一张30万元的收条。借款到期后,王女士未还款,安先生便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偿还其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借款协议中虽显示借款金额为30万元,但实际上安先生仅向王女士打款27万元,剩余3万元作为约定利息事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于法无据。对此,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令王女士返还安先生借款27万元及产生的利息。 说法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也规定,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虽然王女士向安先生借款30万元,但安先生仅向王女士打款27万元,剩余3万元是作为约定利息事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了。对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本金为27万元,被告王女士应向原告安先生归还借款27万元,并以2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承担利息及逾期利息。 在现实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一些出借人为规避法律限制的利率,收回高额利息,在提供借款时常常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借款人实际借款数额仅仅是本金扣除利息后的数额。这种做法属于变相提供贷款利息,法律予以否定,并明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要求借款人返还。故提醒出借人在借款时要遵守法律规定,切勿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以免发生纠纷后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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