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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争执捡铁棍不慎摔倒法院不属于工伤【消息】

发布时间:2020-09-15 10:13:01 阅读: 来源:储罐厂家

上班时争执捡铁棍不慎摔倒算不算工伤?

一审认定为工伤;二审认为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属于工伤

红网长沙8月7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实习生 刘永强)公司员工马某国与同事争执,期间准备捡地上铁棍打人,结果不慎摔伤。受伤后的马某国申请了工伤鉴定。

“我在工作时间里,在工作单位受的伤,怎么不是工伤?”这个争议持续了整整两年。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长沙中院认为,马某国所受的伤不属于工伤。

马某国是湖南大力电建热镀锌有限公司的员工,2015年12月16日下午,马某国因工作问题与同事张某发生了纠纷,期间马某国不慎摔伤,被送往长沙市八医院骨伤七科。在该院的出院记录中,马某国出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并不全瘫等。

马某国认为,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于是,他在2016年1月25日向长沙县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长沙县人社局认为,马某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予以认定为工伤。于是在2016年3月1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马某国认定为工伤,并依法送达了该决定书。

随后,大力电建公司在2016年5月12日向长沙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2016年6月16日,长沙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长沙县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大力电建公司不服,又于2016年5月9日提起诉讼,将长沙县人社局和长沙县政府诉至法院。长沙县法院一审认为,马某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与同事张某发生冲突,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没有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应予认定为工伤,因此驳回了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结果,大力电建公司并不服气。“马某国弯腰捡铁棍准备打人时自己摔倒,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也没有受到事故伤害,不具备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大力电建公司上诉称。

对于大力电建公司的上诉理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予以支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15年12月16日下午,在争执过程中马某国捡铁棍的行为与其工作职责没有关系。马某国在捡铁棍时自己摔倒,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不具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不应认定为工伤。故判决撤销长沙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撤销长沙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长沙县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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